刚买了房就打折,法院:开发商赔差价|环球快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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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说好没有优惠活动,没想到转眼就打折!”近日,盐城射阳法院公布一则案件,韩某夫妇因为销售员说年前没有优惠活动,很快买了房、付了款,6天后开发商却发布了“春节感恩回馈”优惠活动。夫妻俩一怒之下将开发商销售员告上法院,法院判决该开发商赔偿优惠部分的差价10528.64元。
2021年2月2日,韩某夫妇至某售楼处看房,询问接待销售员:“年前有无销售优惠活动,如果有优惠活动就不着急买”。销售员明确回复:“不会有优惠活动”。
在此情形下,韩某夫妇定购了商品房一套,并陆续按约缴纳了全部购房款。但该楼盘开发商于2021年2月8日在房产网站上出台“客户成功认购房产房源按揭享受98折”活动方案。
韩某夫妇认为开发商销售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,明知春节前有优惠活动却欺瞒不告,致使其未能享受到优惠,故诉至射阳法院,要求补偿优惠差价。
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:销售员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,在韩某夫妇选购房屋问及是否有优惠活动时,明确告知年前不会有优惠活动,致使韩某夫妇在相信年前不会有优惠活动的情况下,签了房屋认购协议,销售员的该职务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由开发商承担。
开发商后期发布“春节感恩回馈”优惠活动与韩某夫妇签认购协议仅相隔6天,开发商的该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,对因此造成韩某夫妇的信赖利益损失,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,故判决该开发商赔偿韩某夫妇未能享受98折优惠部分的差价10528.64元。
法官说法:
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,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,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。本案中,韩某夫妇选购房屋时基于对销售员的信赖,相信年前不会有优惠活动,当下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购房款,导致其不能享受到6天后发布的优惠方案,开发商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随着现代商品交换的发展,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贯穿合同生效前后,有利于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,维护社会正义,杜绝商业欺诈。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运用,小到网购“保价”,大到房产买卖,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交易安全,维护交易秩序。